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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黑老大”获刑25年

龙湖法院宣判一宗38人涉黑案件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罗辉军、王晓霞)近日,龙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连贤明等38人涉黑案件宣告一审判决。该案认定涉黑组织成员共计20人(其中2人在逃、1人已死亡),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包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诬告陷害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连贤明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其余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非组织成员也分别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连贤明为达到称霸一方、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以族亲、至交关系为纽带,利用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大布上社区居民委员会这一合法基层组织及其担任基层党政“一把手”的优势地位,组织、领导他人在大布上社区一带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其本人为首,被告人连育光、连若民、连贤松、连育坚(“369”)、连宗元、连育坚(“乌猪仔腊”)、安志刚、连素光、连岳桂、连财鸿、郭文洲、连楚强、连家林、连亨潮、连德松、连俊彬等人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布上社区居委会也逐渐演变为以连贤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平台和敛财的工具。该组织作恶多端,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连贤明为首的犯罪集团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连贤明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各成员及非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发表日期:2020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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