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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启动申请

按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本报讯 (记者陈若萱)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启动申请,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据介绍,补贴对象是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的劳动者。补贴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补贴条件中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大龄失业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康复人员、退役士兵(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同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人员,在单位招用前需先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完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已实现就业创业人员不得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条件的人员,有关建档立卡贫困证明应体现签订劳动合同时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

  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该办法的补贴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岗位申报、招聘信息发布等流程实施,不得跳过前置的岗位申报等程序直接进入补贴申请环节;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已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同一劳动者,公益性岗位补贴、单位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可同时享受。

  据了解,补贴标准系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延后缴费人员不再进行补贴。按照“谁开发谁受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向所属市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代为申领(需与公益性岗位补贴一并申领),资金直接发放至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人员,按时足额为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条件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按季度(或半年,或年度)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个半年、或上个年度)已缴纳的个人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即2019年第二季度可申请2019年第1季度符合条件的补贴,或2019年上半年可申请2018年下半年符合条件的补贴,或2019年可申请2018年度符合条件的补贴,依此类推。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发表日期:2020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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