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网 > 汕头

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必须实名登记

我市全面建立零售药店信息登记报告制度

  本报讯 (记者郭丹)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市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将战“疫”防线前移,在全市全面建立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截至2月16日,除受疫情影响停业歇业的零售药店外,全市共有2407家零售药店建立登记报告制度且加入省信息平台,基本实现100%建立登记报告制度,报告情况100%核实。

  1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出致药械企业的一封信,倡议零售药店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作用,配合开展疫情防控排摸和宣传引导,做好购买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患者的信息了解、就诊劝导和情况报告。同时还在多家媒体平台开展政策宣贯和宣传报道,争取药店经营者和市民朋友的支持和理解,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营造共同战役氛围。

  2月9日,按照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正式全面启动登记报告制度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争分夺秒,对辖区内药店营业情况进行逐一排查,一对一指导,详细讲解登记报告流程、规则,要求所有药店在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时做到“必询问、必测温、必登记、必报告”,购买者必须严格实名登记,不然不得销售此类药品。药店经营者发现有发热症状、以及有湖北、温州接触史的人员,应及时报告当地“三人工作小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并指导购药者做好个人防护,劝导患者及时就诊。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还充分利用省“互联网+监管”信息登记平台,实现登记信息和疫情线索实时上传,疫情数据在线汇集分析。

  据市市场监管局介绍,在全市建立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全市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详细了解购买人和患者活动轨迹,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症状和药品名称等信息,并实行报告制度,将预警力量编入网格管理,建立了监管部门人员、社区网格人员和药店经营人员“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整体防线,把战“疫”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目前,市场监管部门正组织对零售药店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现药店销售发热、咳嗽药品,但未落实登记报告制度的、登记虚假信息的、未落实实名制的,将责令改正,严肃处理,并与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挂钩。对情节严重、拒不执行的医保定点药店,还将通报医疗保障部门取消医保定点药店资格。

发表日期:2020年02月20日
(版权声明:版权归汕头经济特区报社所有,未经许可,严禁擅自转载、复制、改编本社记者新闻作品,违者将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粤ICP备2021148246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119330007号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