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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拟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核心提示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开放中心城区摩托车注册登记;二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是对社会反映强烈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四是对机构改革涉及有关部门名称、职责作出调整修改。

  

  本报讯 (记者周敏)《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2014年3月施行以来,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起了积极促进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名称和职责发生调整,《条例》的若干内容不完全适应形势需要,特别是对摩托车的管理,离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差距,有必要修改《条例》。为进一步发扬民主,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改意见的公告 ,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据悉,《条例》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开放中心城区摩托车注册登记;二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是对社会反映强烈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四是对机构改革涉及有关部门名称、职责作出调整修改。

  拟修改的重点条文包括:《条例》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交通信号控制、数据研判应用、出行引导服务,及时发现道路拥堵情况,发布路况信息引导交通出行,疏解道路交通拥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研究分析道路交通拥堵发生的原因,及时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提出疏解道路交通拥堵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方案并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三轮汽车、燃油助力车等车型在金平、龙湖、濠江区不予注册登记。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执法管理、市政服务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除外。第二十七条,摩托车应当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合理配置道路空间,完善交通信号灯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停车泊位的设置,规范摩托车与其他机动车的道路通行和停放管理。第二十八条,非本市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城市中心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划定区域、路段、时段,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措施。限制或者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应当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实行实名制。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电动自行车。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执法管理、市政服务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情况,规定限制、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注册和通行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条,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燃油助力车、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等车型不得在城市中心区域道路上行驶,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执法管理、市政服务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除外。

  根据公告,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4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反馈意见和建议:(一)通过信函邮寄至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9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515041);(二)电子邮件发至:strdfw@163.com;(三)在《汕头人大》网“意见建议征集”栏,提出修改意见。

发表日期:2020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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