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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法院审结一宗非法收购、销售野生动物案件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罗辉军)5月12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非法收购、销售野生动物案件,并于5月21日上午通过网络视频对该案宣告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钿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5年5月,林某钿的妻子韦某兰(被取保候审)登记取得在金平区龙眼市场某档位进行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水产品零售,其后该档位基本由林某钿经营。林某钿在经营期间,利用该档位出售绿翅鸭、蛇、旱獭、鳄鱼及斑鸠等野生动物。今年1月27日,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方市场监督管理所与韦某兰签订了《不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承诺书》,随后林某钿将该档位关闭。2月13日,公安机关协同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金平分局在金平区鮀莲街道大场社区林某钿居住处后面的平房中查获1065只绿翅鸭,并抓获林某钿、韦某兰以及前来向林某钿购买2条眼镜王蛇准备食用的林某伟(已作行政处罚)。随后,公安机关又在金平区龙眼路龙眼西十四巷韦某兰租赁的仓库内查获眼镜王蛇2条、旱獭5只、鳄鱼4条、斑鸠268只和绿翅鸭28只。

  据林某钿供述,上述被查获的动物活体及冻品,是其于去年11月期间从南昌市、广州市购进的人工繁殖动物,准备在今年春节期间销售,养殖户曾向其提供养殖场《营业执照》、《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1372只动物活体和冻品分别是眼镜王蛇、山斑鸠、绿翅鸭、暹罗鳄、喜马拉雅旱獭,其中眼镜王蛇、山斑鸠、绿翅鸭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暹罗鳄核准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喜马拉雅旱獭不属于我国野生保护动物。经评估,上述涉案动物活体和冻品价值折算共360340元。

  金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钿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非法经营数额36034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面对严控野生动物交易的大环境,仍有某些利欲熏心之人顶风作案,非法收购、贩售野生动物。法院结合审理此案以案说法,给贪恋野味盛宴、铤而走险贩售野生动物的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

编辑:李琳 发表日期:2020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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