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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高龄人员每月加发养老金

日前,《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通知》调整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政策缴费档次及补贴,并对困难群体实行政府代缴政策及加发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等。《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通知》施行之日前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事项按照《通知》执行。

  我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居保。另外,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市外户籍居民将户籍迁入汕头的,不纳入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记者了解到,此次居保政策将年缴费档次调整为九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政府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加以补贴。个人缴费180元、240元、36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个人缴费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我市将对困难群体实行政府代缴政策。根据《通知》,代缴对象范围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我市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为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通知》还加发了高龄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对缴费时间较长的参保人,按其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鼓励参保人持续缴费。

作者:杨舒佳 编辑:小编 发表日期:2020年06月23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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