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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汕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文明是一座城市的底色,文明行为的教育、引导和规范,需要德法兼治。6月29日,《汕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将分别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职责分工、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如何促进和保障文明行为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我市不断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通过文明城市创建,汕头的城市面貌、城市品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得到了很大提升,但一些不文明行为仍然反复出现,除道德约束和个人自觉外,亟需依靠立法加以规范。今年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冲关之年”,随着创建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市迫切需要一部综合性、系统化、内容全面的地方性法规,提炼固化我市创文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依法治理文明行为突出问题,优化城市发展软环境。

  《条例(草案)》总则确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各方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条例(草案)》重点围绕日常生活中的普遍性文明行为,以“正面清单”的形式提出倡导和规范,同时,针对我市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列出“负面清单”加以重点治理。比如,明确提出公民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文明出行、维护社区和谐、文明旅游、文明观赏、维护网络文明等七大方面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其中,适应公共卫生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验,规定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拒食野生动物,倡导聚餐使用公筷公勺等内容。同时,紧密结合我市筹备和举办亚青会工作要求,明确公民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障措施等规定。

  《条例(草案)》对环境脏乱差、交通秩序乱以及违法违规私搭乱建等久治未愈、屡屡回潮的共17项突出不文明行为进行概括和列举,加以重点整治。重点治理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列入清单的违法不文明行为从重处罚。为保障对不文明行为的惩治,《条例(草案)》要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推进文明行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管和联合执法;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投诉、举报。

  《条例(草案)》还设置保障机制专章,以立法形式鼓励公民参与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鼓励部门、单位、企业为社会公众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服务,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公民的文明行为给予鼓励支持和表彰奖励,通过立法积极引导公民践行文明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进文明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作者:周敏 编辑:纪素琦 发表日期:2020年06月30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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