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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决定

(2020年4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两项地方性法规:

  一、《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2月30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二、《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01年5月23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编辑:纪素琦 发表日期:2020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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