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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汕头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汕市财采购〔2020〕6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行政裁决示范创建工作,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为,保护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汕头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

  汕头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行政裁决示范创建工作,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行政裁决事项实施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汕府传〔2020〕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区、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三条  市级采购项目和市区县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区(县)采购项目的投诉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处理;跨区(县)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四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事项属于财政部门监管范围;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第五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六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附件1)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一)投诉书包括:

  1.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 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 事实依据;

  5. 法律依据;

  6. 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

  1. 投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是法人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是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身份信息的证件(验原件);

  2. 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附件2)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资料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 按《汕头市政府采购投诉申请材料清单》(附件3)现场核对,资料齐全,双方签字,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出具《汕头市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附件4),受理日期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计算。投诉人在《汕头市政府采购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附件5)中选择文书送达方式并填写具体的送达地址;

  (二)对于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的,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汕头市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6);

  (三)经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第六条的投诉,收到投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正,出具《汕头市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附件7)。补正通知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符合规定的,向投诉人出具《汕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在收到补正材料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出具《汕头市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八条  投诉受理后,财政部门负责投诉事项的质证询问、调查取证等工作,在8个工作日内将《汕头市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附件8)及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九条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汕头市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投诉处理原则上以书面审查的方式对投诉事项进行查证,书面审查不足以查明事实的,可以依法依规或者根据职责权限采取以下方式查证:

  (一)向具有公信力的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取得相关证明,或者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相关结论作为投诉处理的依据;

  (二)邀请行业专家对专业性较强的投诉事项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投诉处理的重要参考;

  (三)进入案件当事人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四)组织各方当事人质证;

  (五)对案件相关人进行询问;

  (六)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当加盖被调查对象的公章,复制的还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

  第十二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出具《汕头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附件9 )》,并告知投诉人。

  投诉处理过程中,需要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资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在投诉处理期限届满之前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期间,符合以下情形的,应暂停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活动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投诉事项可能会影响评审结果的;

  (三)不及时暂停采购活动将给政府采购参加人带来不可挽回的财产损失的;

  (四)不及时暂停采购活动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决定暂停采购活动的,财政部门出具《关于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附件10),送达被投诉人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出具《汕头市政府采购终止投诉处理决定书》(附件11)》,告知相关当事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所赋予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汕头市分网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将投诉处理决定书在投诉处理期限之前交邮或直接送达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在《汕头市政府采购文书送达回证》(附件12)签章。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整理卷宗资料,及时、妥善、完整地保存所有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  被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汕头市分网发布媒体上公告。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依法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如有调整,将视情况予以修订。   

  附件:

  1.《投诉书》

  2.《授权委托书》

  3.《汕头市政府采购投诉申请材料清单》

  4.《汕头市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

  5.《汕头市政府采购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6.《汕头市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7.《汕头市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

  8.《汕头市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9.《汕头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通知书》

  10.《关于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

  11.《汕头市政府采购终止投诉处理通知书》

  12.《汕头市政府采购文书送达回证》

  (详情请登陆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ntou.gov.cn查询)

编辑:蔡婷 发表日期:2020年07月09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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