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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以下婴幼儿给谁托管才安心

我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申办流程出台

  近日,市卫健局印发《汕头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申办流程(试行)》的通知,明确了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流程。提出,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方可向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局申请备案;凡卫生保健评价为“不合格”的托育机构整改后按流程可重新申请评价。

  明确“必达项目”

  据悉,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分为环境卫生(20分)、个人卫生(15分)、食堂卫生(10分)、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20分)、卫生保健人员配备(15分)、工作人员健康检查(10分)、卫生保健制度(10分),共7大项100分。其中,明确了“必达项目”,包括: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保证儿童每日1巾1杯专用,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食堂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要求托育机构总分达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若托育机构不提供婴幼儿膳食,则不予评价食堂卫生、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制度的相应部分。托育机构分数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80%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适用范围及审核流程

  本申办流程明确了适用范围,即:申办人为经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和注册登记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负责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的机构为托育机构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申办人应在进行托育机构备案前或首次招生前向所在地卫生评价机构提交相关申办材料,经办人自接到申办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申办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办材料符合要求的,卫生评价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表》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进行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卫生评价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作者:周敏 编辑:纪素琦 发表日期:2020年07月10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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