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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两企业犯罪情节较轻被免除刑罚

保护涉案民企正常生产经营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李琳、杜舒菁)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努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平等健康发展。

  2016年6月至7月间,潮阳区宜某文具厂经营者郭某儿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与广州塑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两份购销合同,购进PVC胶布4万公斤,金额为40万元。其后郭某儿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总金额341880.36元,总税额58119.64元,价税合计共40万元。同年7月至8月,郭某儿先后两次通过宜某文具厂的银行公户向广州塑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公户汇款40万元,对方扣取开票费22222元后以现金的方式返还郭某儿377778元。据郭某儿后来交代,宜某文具厂的会计将这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该厂账户,并拿到税务部门认证抵扣税款。

  郭某贤因其经营的潮阳区震某文具厂需要进项发票,于2016年4月至7月先后4次与广州谅某葛贸易有限公司虚假签订购销合同4份,采购薄膜18.75万公斤,金额为150万元,并以此收到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总金额1282051.35元,总税额217948.65元,价税合计共150万元。随后,郭某贤通过震某文具厂公户汇款150万元到广州谅某葛贸易有限公司公户,对方扣取开票费83333元后返回现金1416667元。据郭某贤后来交代,震某文具厂会计将这15份发票入账并拿到税务部门认证抵扣税款。

  案发后,郭某儿于2019年12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今年3月,宜某文具厂、震某文具厂分别将违法抵扣的进项税额58119.64元、217948.65元退缴入库。今年3月16日,潮阳公安分局将郭某儿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郭某贤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移送潮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郭某儿、郭某贤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上述两案在审查起诉期间,郭某儿、郭某贤均向潮阳区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的书面证明以及纳税证明,证实郭某儿、郭某贤一直表现良好,热心公益事业,其经营的文具厂每年均有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宜某文具厂和震某文具厂的员工也联名书面请求对文具厂实际经营人郭某儿、郭某贤从轻处理,让其能够继续经营管理文具厂,让文具厂继续正常经营,给员工继续工作的机会。

  潮阳区检察院认为,郭某儿、郭某贤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均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挽回国家的经济损失,且郭某儿具有自首情节。为充分保护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保障涉案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根据最高检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司法保护政策精神,今年4月,潮阳区检察院分别对郭某儿、郭某贤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编辑:李雅斓 发表日期:2020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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