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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及待遇

我市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低保办法,近日,我市修订《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1月12日起至12月9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现行低保办法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低保工作得到规范发展,在惠民生、保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低保工作的推进,现行低保办法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稿修改幅度较大,从现行低保办法的6章27条扩展到7章35条,形成了7章结构,即总则、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申请与审批、服务与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法律责任和附则。征求意见稿完善了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现行办法只规定了低保家庭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等资格条件,不能够全面反映低保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并明确规定了可以享受低保待遇的具体财产标准,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征求意见稿提升了低保标准制定的层级。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将现行办法中金平、龙湖、濠江区低保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其他区县低保标准由本级政府制定的规定,修改为各区县低保标准全部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使之与上位法相适应。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待遇。在本次低保办法修订中明确将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纳入分类施保范围,并明确分类施保的标准。其他职能部门相关保障政策也在本次进一步修订完善。征求意见稿调整了低保申请受理的主体。将现行办法规定的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修改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明确了镇(街道)是受理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将村(居)委会在低保工作中的作用改为协助,减少审批层级。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内容。随着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的收入、财产来源渠道更为多样化,依靠现行低保办法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传统调查手段难以准确核实低保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利用政府部门间、金融机构间互联互通的数据资料,依托信息核对平台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是提高低保对象认定公平性和准确性的有效途径。因此在征求意见稿中也增加了相应的内容,对核对工作的流程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同时,细化了低保审核审批的程序。征求意见稿对低保的申请、信息化核对、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公示、民主评议、审批等各个环节的时限、具体要求都作了进一步的详细的规定,使整个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更为规范、更具操作性。同时取消部分证明材料,手续更简便。

  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低保动态管理的机制。为进一步落实动态管理机制,征求意见稿用专门的章节对动态管理工作作了详细规定,提出了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及时根据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办理低保金调整手续、做好低保证审核记录、对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公开监督咨询电话、完善举报核查制度等具体的措施和要求,有利于促进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落实。同时,明确各级财政资金配套比例。除按现行办法保留市级配套资金外,增加了对非中心城区的补助资金比例和落实各级低保工作经费。根据市政府在《关于调整我市非中心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市级补助比例的请示》(汕市财社〔2019〕92号)的批示(汕府办综文〔2019〕1-131号)“同意对潮阳、潮南、澄海、南澳配套低保兜底资金。按非中心城区低保资金实际支出扣除省补助后的20%计算”的规定,增加对非中心区的补助规定,并要求各地落实低保工作经费保障。此外,还引入信用管理机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及为他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计入诚信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同时实施相应的处罚。

编辑:陈齐薇 发表日期:2020年11月16日 来源: 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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