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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及烈属免收垃圾处理费

新修订的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施行

  本报讯 (记者林彦恂)为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修订了《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据了解,原收费管理办法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它伴随着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改革而出台,从改革收费制度入手,整合收费项目和收费环节,提高收费率和降低收费成本,有效解决了收费主体不统一、收费项目多等问题。实施五年来,它助力推进环境卫生收费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不仅整合原居民袋装垃圾收集有偿服务收费和垃圾终端处理费,还调整环卫作业有偿服务项目收费,规范收费管理行为,建立收费资金管理考核机制,为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工作提供经费保障。鉴于该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经评估,需修改完善后继续实施。

  此次施行的《办法》,其所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按照“六个统一”原则,由中心城区原居民袋装垃圾收集有偿服务费(清洁卫生费)和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合并而成的收费项目,委托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实行统一收取。

  减免收取方面,由市民政部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发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特困职工家庭,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烈属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和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家庭)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居民户实行先收后返,即先缴费后返还,缴费人须凭民政部门或劳动与社保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直接向代收单位申办相关手续。

编辑:姚欢 发表日期:2021年01月07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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