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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一男子缓刑考验期内醉酒驾车撞死人后逃逸,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如果在该期限内遵守了一定的条件,所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仍然要执行所判刑罚。去年我市金平区就有两名因犯罪被法院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分别因参与赌博活动和擅自脱离监管而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而龙湖区一名被判处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则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犯罪被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新账老账一起算清。

醉酒驾车撞死人后竟逃逸

“80后”男子陈某俊是龙湖区一名个体经营者,2018年8月因犯保险诈骗罪被龙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陈某俊的缓刑考验期要到2020年12月10日才期满,但他似乎等不及了。2019年10月9日清晨6时多,他饮酒后驾驶一辆粤D号牌小汽车上路行驶,途经龙湖区汕汾路正大体育馆前路段时,与一辆粤D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驾驶摩托车的江西籍男青年朱某某和乘坐人李某某倒地受伤。陈某俊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同日被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抓获归案。朱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法医鉴定其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严重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

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俊的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状态。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俊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李某某不承担本事故的责任。由于陈某俊家中有年迈多病的父母和小孩需要照顾及安排生活,在调查取证期间暂时由其家属担保回家,并每天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同月11日,交警部门通知其到案后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归案经过不构成自首

2020年1月22日,龙湖区检察院向龙湖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俊犯交通肇事罪。庭审中,被告人陈某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俊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陈某俊已通过家属赔偿两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1人轻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且具有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又让其回家,虽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其已处于公安机关的管控状态,因此其归案经过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构成自首的情形,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俊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可予采纳。

法院最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前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予以撤销缓刑。总和刑期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被宣告缓刑绝非“自由身”

我市法律界人士指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绝不是“自由身”,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要受到较大的约束,比如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作者:王开颖 编辑:林郁 发表日期:2021年01月14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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