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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分三类管理

我市拟出台管理办法正征求公众意见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我市拟出台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目前该办法正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月29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办法所称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是指本市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零售药品的经营资质,经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合格,并签订了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本统筹区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以向营业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部门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征求意见稿提出,经办机构对纳入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实行协议分类管理,结合零售药店在食药监部门的评级情况和零售药店协议约定,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分为三类进行管理。一类药店可为参保人提供医保个账消费服务,二类药店可基本满足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等慢性病购药服务使用统筹基金支付,三类具备“互联网+医疗+药品流通”服务的零售药店,可为参保人提供门诊特定病种等慢性病购药及配送服务。其中协议约定按照医保一类药店定点管理的,可对应在食药监部门评定的一类以上药店,协议约定按照医保二类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应不低于对应食药监部门评定的二类药店,协议约定按照医保三类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应不低于对应食药监部门评定的三类以上药店。

  征求意见稿提出,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营业时间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在处方销售区域位置显著位置公示,停止销售处方药并登记原因,记录应存档备案。定点零售药店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公开相关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参保人监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设置24小时服务电话。此外,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时,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发表日期:2021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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