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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打架,家长上场打伤人

法官调解一宗涉未成年人身体权纠纷案件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不仅成年人有身体权,未成年人同样也有。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近日,潮阳法院民一庭的法官成功调解了一宗涉及未成年人身体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有效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原告张某与洪某等7名被告均都是未成年人,前不久因小摩擦发生口角,进而引起打架斗殴。在这过程中,两未成年人的家长竟然参与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事后,这两个家长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事情到这里并没结束,原告于去年10月份把洪某等7名未成年人和两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家长共9人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归还原告医疗费等共4万多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未成年人因口角引发打架,双方都有过错,且参与斗殴的成年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在要求经济赔偿不合理,表示不接受。由于案件涉及多位未成年人和多个家庭,若未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有可能引发矛盾激化。

  怎么办?潮阳法院主办案件的法官坚持关怀的司法理念,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他们多次深入到未成年被告所在的社区,通过村居干部协助做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同时,召集涉案未成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进行座谈调解,认真仔细地对他们进行法律讲解,让他们明白自己应当负责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承担的赔偿义务。由于法官多番的耐心调解,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今年元旦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这宗涉及多位未成年人的身体权纠纷案件也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和村居干部都表示满意。

  

作者:本报记者 陈 敏 编辑:许嘉嘉 发表日期:2021年01月28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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