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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出售兽药残留超标乌鸡

一男子获刑6个月罚款5000元

  近日,汕头潮阳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庄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庄某鸣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被告人庄某在普宁经营一家家禽批发店,其所贩卖的各种鸡种主要来源于某家禽公司,后供货给涉案人郑某秋(另案处理)经营的位于汕头市潮阳区的家禽店。2019年7月23日至8月2日期间,被告为赚取更多差价,向一男子(另案处理)购进一批乌鸡进行转卖。2019年7月28日,被告向涉案人郑某转卖该批乌鸡1笼共8只,郑某次日又将这批乌鸡分别销售给潮阳区东门市场经营者涉案人陈某文(另案处理)3只、涉案人曾某妹(另案处理)4只。

  同月29日,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文光街道东门市场对涉案人陈某文、曾某妹所贩卖的禽类进行抽检。经检测,涉案人陈某文所销售的该批乌鸡中恩诺沙星值为787ug/kg(标准要求:≤100),氧氟沙星值为57.8ug/kg(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涉案人曾某妹所销售的该批乌鸡中恩诺沙星值为746ug/kg,氧氟沙星值为9.59ug/kg,均不符合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的相关规定。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潮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案发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曹思漫)

编辑:胡晓娜 发表日期:2021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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