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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银行卡背后的阴谋

潮阳一男青年伙同他人勒索巨额好处费

  买卖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银行卡,其背后往往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而敢于购买他人银行卡使用的人,很可能想不到还有“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之事,背后冷不丁挨了一刀。在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宗敲诈勒索案件中,“剧情”就出现了这般反转。


办两张银行卡卖了780元

  家住潮阳区河溪镇的男青年柳某生,虽以打工为生,但不务正业,喜欢结交江湖朋友。去年5月26日,他与同案人沈某彬等人密谋,商定以沈某彬的身份办理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当有大笔资金汇入该银行卡后即由沈某彬挂失予以冻结,伺机勒索资金所有人的“好处费”。

  同年6月10日,沈某彬经陈某强介绍,与同案人李某河一起到深圳市两家不同的银行,以沈某彬的身份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各一张。随后沈某彬将两张银行卡交给李某河使用,获取好处费780元。

  当月24日,香港客户杨某某与深圳某珠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进行比特币交易,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购货款999万元划转至黄某某公司财务人员陈某某名下的银行账号。黄某某则通过交易软件与香港一名身份不明的女客户联系购买比特币,并吩咐陈某某将购货款10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至对方提供的两个银行账户,而这就是此前沈某彬办理并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两张银行卡的账户。


挂失“冻”住他人800万元

  “大幕”开启,有人要粉墨登场了。当天下午4时许,沈某彬在接收到银行客服交易短信提醒有大笔资金汇入其银行卡后,立即按照事先设定的套路拨打银行客服电话为两张银行卡办理挂失,将其中尚未转走的资金共800万元予以冻结,致使黄某某的汇款无法转账到客户手中。

  次日上午7时多,黄某某在得知银行卡户主是沈某彬的信息后,主动到潮阳区棉北街道某酒店找到沈某彬协商,要求其将银行卡解冻。沈某彬和柳某生据此要挟黄某某,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急需资金周转的黄某某被迫答应给付沈某彬等人120万元好处费,沈某彬等人这才答应解冻银行卡。

  沈某彬其实也清楚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因此妄想在规避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大捞一笔。当天中午,他通过电话联系同案人林某坚,向他请教如何处理这120万元好处费而不用负法律责任。林某坚在明知上述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电话咨询律师起草了“擅自使用账户补偿协议书”并教唆沈某彬重新开立银行账号将资金转走等方式,企图帮助沈某彬掩盖上述资金的来源。

  当沈某彬将“擅自使用账户补偿协议书”拿给黄某某并要求其签名确认时,遭到对方的拒绝。黄某某经权衡得失后,最终选择了报警。案件主犯沈某彬和同案人林某坚落入法网,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勒索120万元未遂进监牢

  去年9月23日,柳某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今年1月29日,潮阳区检察院向潮阳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柳某生犯敲诈勒索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被告人柳某生在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属从犯,故对其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以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本报记者  王开颖

  通讯员  曹思漫

编辑:蔡婷 发表日期:2021年05月06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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