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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涉嫌犯罪

潮阳区一酒吧经营者因恶意欠薪被移送公安机关

  恶意欠薪,于法不容,难逃惩处。近日,记者获悉,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协调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成功处置一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有效维护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11月4日,潮阳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彭某、卜某等5名工人代表投诉,约有60名员工被某酒吧实际经营者宁某平拖欠2020年9月和10月的工资款约40多万元,他们多次找宁某平讨要工资,但宁某平以经营亏损为由拒不支付员工的工资。

  针对宁某平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实际情况,潮阳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向某酒吧实际经营者宁某平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宁某平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整改,工人工资问题未得到解决,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潮阳区人社局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查处并抄送区检察院。

  2021年1月16日,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在广西南宁警方的协助下将宁某平抓获归案。经公安部门审讯,宁某平对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家属积极筹集资金并于2021年1月23日将全部58名员工被拖欠的工资款共337928元一次性结清。员工终于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维护了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报记者 陈若萱

编辑:李琳 发表日期:2021年05月17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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