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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将于6月底挂牌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2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将于6月底正式挂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省西安市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协调并指导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工作。

  刘贵祥说,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当事人协议选择最高法管辖,标的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国际商事案件;二是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但是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最高法审理且经过最高法准许的;三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纠纷;四是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框架内进行仲裁,当事人申请国际商事法庭进行财产保全、撤裁、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刘贵祥表示,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国际商事案件的界定标准,一是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二是具有涉外因素。国际商事法庭不受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投资、贸易争端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这两类争端按照现有国际上的争端解决规则来解决。

  《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同时提出,建立由精通国际法及其本国法的专家组成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最高法民四庭庭长张勇健对此表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将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和普遍代表性,来自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专家委员会可就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接受国际商事法庭委托,对相关案件进行调解。目前,最高法正在制定专家委员的选拔条件、工作程序等规则。

  刘贵祥同时表示,我国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和目前已经存在的相关国际调解机构并不冲突。“对现有的争端解决机构,我们持尊重、支持的态度。这些机构作出的相应裁决或法律文书,我们还是要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在中国依法及时承认和执行。”他说。

发表日期:2018年06月28日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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