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教育部再次发文规范竞赛活动。记者21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要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一些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了诸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由于缺乏规范和管理,有的违反规定擅自组织进行,有的存在严重“应试”倾向,有的与招生入学挂钩,有的名为发展教育实为谋取利益,各类竞赛造成了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严重影响了中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办法》提出,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教育部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工作。受理工作每年3月开始,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
《办法》明确,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竞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办法》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