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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14条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措施

南方网讯 (全媒体记者/冯善书 通讯员/冯建奎)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提出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的14条重磅措施,努力保障城市停车场建设的用地需求。

  扩大城市停车场用地供给

  在用地保障方面,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各地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统筹考虑城市停车场的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扩大城市停车场用地供给,优先保障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城市停车场用地,积极做好停车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在分配新增用地指标时,要充分考虑停车场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城市停车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努力降低投资人取得停车场土地的初始成本。各地可根据地区停车场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停车场项目的供地方式、供应年限等。具体规定为,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应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鼓励独立占地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出台了系列优惠政策,鼓励独立占地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及新建建筑物超配建设停车场。一是单独新建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二是对充分利用建筑物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部分,符合相关规划的,超配部分可不计收土地价款。

  据悉,广东在省级层面尚未出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政策,为进一步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通知》还借鉴了《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提出了停车场产权登记的要求,允许整体或整层转让和转租,单层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分割转让和分割转租,确保停车场用地按规定用途使用。

  允许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停车设施

  针对住宅小区停车位趋紧这一情况,《通知》还允许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停车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建设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编辑:李群 发表日期:2018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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