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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规定提升检察建议质量实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发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实效。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取得了良好效果。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各类检察建议252966件,相关单位已采纳208438件,采纳率82.40%。  

“但检察建议也存在适用范围不清、制发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新修订的规定以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和效果为导向,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和检察建议书的制发程序、督促落实机制等进行了细化完善,为检察建议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肖玮说。  

据介绍,规定明确了检察建议的类型和适用范围,将检察建议分为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其中,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以及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构等的执法活动中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违法问题进行监督。  

“检察建议类型不同,制发程序也不相同。其中,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和作为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检察建议,要依照相关诉讼法和最高检制定的相关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程序制发。无论哪一类检察建议,为保证建议事项的事实清楚准确,法律政策依据充分,均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景峰说。  

在强化跟踪督促方面,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根据规定,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作者:丁小溪 李恒 编辑:陈冰慧 发表日期:2019年02月26日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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