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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民主依法立法 助力地方治理现代化

去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规和法规性决定9件

  去年,市人大常委会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过去一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规和法规性决定9件,其中,制定法规1件,修改法规4件,废止法规1件,作出法规性决定3件,为汕头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加快汕头经济特区发展,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提高立法质量 增强立法实效

  《汕头市立法条例》自2001年4月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立法活动、加强法治汕头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省委和市委对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了新部署新要求。人民群众对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实效,有许多新期盼。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对立法工作的各项要求,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2019年1月市十四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汕头市立法条例〉的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修改立法条例,对于健全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新的立法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原则和权限,增强了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完善了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了法规立项、起草、审议、表决机制,完善论证听证评估、法规配套实施报告、法规清理制度,完善了立法公开和立法联系点制度。其中,条例规定法规起草过程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依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规定重要立法事项有较大争议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建立表决前评估制度,对拟提请表决的法规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等进行评估。明确立法后评估制度,经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这些修改完善使我市立法工作更科学、更民主、更透明。

  

  补齐制度短板 用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四大职权之一,但是在人大工作实际中,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短板”,需要进一步加强。《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自2002年9月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保证我市改革发展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部分内容已不适应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市人大法工委于去年第一季度制定了工作方案,着手我市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法规的修订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郑通声高度重视,听取起草工作专题汇报,提出了起草工作原则和明确要求。法工委依照中央和省、市委文件精神,参考各地相关法规,结合我市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践经验,通过调查研究,并向市委办、市府办等20多个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专(工)委,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顾问征求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以科学界定重大事项为核心,抓住重点难点,突出汕头特色,同时注重把握权力边界,兼顾原则性和可操作性,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经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202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新修订的《规定》。

  修订后的《规定》共十五条,分别对立法目的和原则、适用范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相关程序和工作机制、决议决定实施的监督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汕头实际,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将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具体化。第一项是执行上位法和中央、省、市决议、决定的事项;第二项是贯彻落实中共汕头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应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三项是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四项至第十六项是结合汕头地方特色和工作实际,明确了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是法定其他事项;第二十三项为兜底衔接条款,为实践发展留下空间。

  

  紧扣民生热点  保障群众权益

  聚焦 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公共交通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交通方式,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的特点和优势,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是缓解交通拥堵、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自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通过规范线路经营及管理秩序、完善车辆及站点配套服务设施、提高了公交企业的管理水平,保障了乘客的合法权益,为我市公交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然而,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众对出行需求的日益扩大,公交建设与管理、服务与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条例部分内容已明显滞后于实践需要。为了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监管职责,改善公交设施,提高公交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对《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进行了修订。该《条例》于2019年12月30日经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针对公交覆盖率不够高,线网结构不合理,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滞后等制约我市公交发展的突出问题,《条例》作出七个方面的立法回应:一是突出规划引领,明确市、区(县)政府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统筹协调、优化配置、科学编制公交规划规划,构建干线、快线、支线、专线等公交线网,加强公共汽车与轨道客运、水上客运、道路客运等其他客运方式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逐步扩展公交服务范围。二是保障公交用地,规定运营服务设施用地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公交设施用地综合开发利用的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三是完善设施建设,明确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开展交通影响评价。配套的城市公共汽车站(点)以及相应的运营服务设施,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和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在运营服务设施建成前,应当设置过渡设施。四是科学划设高峰时段专用车道,要求新建单向三车道以上的道路,应当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符合条件的单向机动车道,应当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五是规范停靠站点,规定主次干道上的停靠站点一般设置在路口出道口一侧,距离路口不少于五十米,其前后各三十米专供公共汽车停靠使用,其他车辆不得停靠使用。六是优化公交线网,提高出行不便地区的线网和停靠站(点)覆盖率。七是统筹协调多元公交方式,规定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经营者提供定制线路、大站快线、微循环线路以及经济功能区、工(产)业园区、大学(高教)园区、社区接驳班车、夜间班车等公交服务,鼓励经营者提供定制化公交服务。

  聚焦 农村学前教育

  农村学前教育是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依法促进和保障农村学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幼有所育”要求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缩小城乡差距,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具有重要意义。去年,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农村学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的决定》,对农村学前教育规划建设、投入保障、政策扶持和教师队伍建设等作出规定,实现学前教育基础教育立法城乡全覆盖,从法治层面为农村学前教育的普惠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聚焦 消费品质量

  消费品质量涉及千家万户,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是我市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次重要立法实践。针对当前经济发展和消费质量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我市消费品产业主要分布在民营企业,也是实体经济和支柱产业这个实际,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动作为,发挥特区立法优势,把中央要求、企业所需、人民所盼化为立法行动,通过立法顺应消费升级需求,提升供给质量效益,维护消费安全,释放消费潜力,构建消费品质量共同治理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2019年4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并于去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有针对性地在质量标准、质量追溯体系、公共服务平台、质量监督管理、信用信息、质量报告、激励奖惩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消费品质量监管和促进的体制机制。在质量全程控制方面,《条例》抓住 “从工厂到市场”全链条,规定了相关主体质量档案、进货查验制度,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确立全程追溯制度,创新细化了召回制度,加大了质量违法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全面提高监管能力,提升消费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这也是全国首部关于消费品质量促进的地方法规,为我市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维护消费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版撰文/摄影 本报记者 周敏

编辑:林敏秦 发表日期:2020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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