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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 为经济特区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1996年1月初,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要求提请全国人大授予汕头市立法权的报告》
2018年5月,我市首次举行条例表决前评估会
每个法规的出台都经过反复调研
2018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为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授牌

  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使法治成为经济特区发展的重要保障。

  汕头作为最早一批的经济特区之一,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授予汕头经济特区立法权。2000年立法法赋予汕头较大市立法权(现称设区的市立法权)。截至2020年10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改、废止法规148项,现行有效法规75件,其中:经济特区法规44件、设区的市法规20件、法规性决定11件。党的十八大以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立法工作扎实推进,立法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现行有效的经济特区法规近七成是这一阶段制定的,为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法治环境和有力制度保障。

  

 立 法 轨 迹    

  ●1996年1月初,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要求提请全国人大授予汕头市立法权的报告》。

  ●1996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汕头市特区立法权。

  ●1996年4月22日,汕头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首部法规《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汕头经济特区法规规定》,于同年5月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立法法赋予汕头较大市立法权(现称设区的市立法权)。

  ●2001年,我市制定了《汕头市立法条例》,更好地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作用。

  ●2001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11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首次聘请立法咨询顾问,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为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2017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法规立项工作规定、立法公开工作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规定三项制度。

  ●2018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召开条例表决前评估会,为汕头开门立法、科学立法开辟了新途径。

  ●2018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设立1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拓展了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让立法工作更加接地气。

  

 重大立法项目  

  ●全国首部个人独资企业地方法规——《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全国首部保护华侨房地产权益的地方法规——《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全国首部预防腐败的地方法规——《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全国首部社会工作者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率先在全国通过立法形式确认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和相对集中复议权运行机制——《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在国内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对市区权责法定化、政府预决算公开、社会组织分类管理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关于促进和保障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决定》

  ●全国首部关于消费品质量促进的地方法规——《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

  ●全国首创执法清单公开制度,以“负面清单”形式重点整治不文明行为——《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省内第一部规范村务公开的法规——《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 省内首部农村集体“三资”立法——《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先行先试  

  率先填补多项全国全省立法空白  

  早在1993年,汕头就提出将“法制治市”作为重要的战略方针之一,制定了法制治市规划,充实健全了汕头市人大、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制订了一批地方规范性文件等。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赋予汕头经济特区立法权,正式揭开了汕头先行先试、勇于探索的立法之路,汕头由此肩负起立法工作“试验田”的新使命。

  20多年来,汕头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围绕服务特区经济社会发展、探索机制体制改革创新、促进民生福祉、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全国性立法提供了经验。

  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认真总结了我市开展预防腐败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将党和政府有关预防腐败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法制化,同时,借鉴和参考国内外反腐工作卓有成效的做法和有效举措,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腐败,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健全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促进廉洁汕头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

  濠江区作为广东省推广顺德经验深化县级行政体制改革试点区进行行政体制综合改革,是破解制约汕头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发展模式的重大探索。为此,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促进和保障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决定》,在国内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对市区权责法定化、政府预决算公开、社会组织分类管理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为濠江区进一步完善行政体制、突破制度“瓶颈”,促进科学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保障。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率先在全国以立法形式确认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和相对集中复议权运行机制,创新了行政复议的管辖制度、受案范围、受案方式和案件审理程序,有效地推进了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在社会治理创新方面,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社会服务,加快了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民生和民主权益保障方面,为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我市推出了广东省内首部规范村务公开的地方性法规《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保障了广大村民的民主权益。这些法规在不同程度上填补了国家和省的立法空白,为国家和省层面立法发挥了积极探路和试验作用,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立法为民   

  保障人民群众获得切实利益  

  市人大常委会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保障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作为衡量立法工作的重要标准。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民生问题。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立法,《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历经四次审议,于2013年12月表决通过。条例注重从源头上加强对各类重点类型车辆的治理。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校车、“泥头车”等,条例均逐一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着力改善城市交通出行环境,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发展,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文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出行权益至关重要。《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施行6年后,市人大常委会顺应时代潮流,回应人民呼声,及时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为了把条例修订工作做深做实,法制委和法工委制订了详细的立法调研方案,听取了有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立法联系点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对主要制度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就修订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与市交通运输局多次沟通研究,并于201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进一步促进了我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

  质量提升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2019年4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并于当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紧密结合我市消费品产业主要分布在民营企业,也是实体经济和支柱产业这个实际,守住消费品安全底线,顺应消费品质化趋势,把中央要求、企业所需、人民所盼落实到具体条文,以高质量立法促进消费品质量提升,保障消费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消费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我市探索出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固定、提升。今年9月15日起施行的《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标志着我市的精神文明建设进入法治化轨道新阶段。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倡导聚餐使用公筷公勺,规定了点餐适量、拒绝浪费等内容。为适应公共卫生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条例总结疫情防控工作经验,规定拒食野生动物,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适应我市筹备和举办亚青会工作新形势,条例明确公民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障措施等规定。同时,以立法形式鼓励公民参与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定期评选道德模范、汕头好人等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进文明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为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重点治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列举出交通秩序、环境卫生、公共区域和社会噪声等十四项社会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形成重点治理清单,从法律层面加以规范约束。为了落实治理责任,条例在全国首创了执法清单公开制度,要求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明确相应的执法主体、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标准,做到一一对应,向社会公布。

  

  科学立法   

  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省委和市委对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了新部署新要求。人民群众对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实效,有许多新期盼。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对《汕头市立法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并提请2019年1月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条例的修订,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增加立法透明度和提高社会参与度,注重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研,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法规案,采取多渠道多方面征求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对法规案的意见。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物业条例的立法中,深入街道社区、住宅小区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进行面对面交流,听取一线的声音;在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的立法中,直接听取出租汽车司机的意见和建议等;在募捐条例的立法中,直接听取慈善总会、存心善堂等社会公益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的意见。通过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鲜活材料,使制定的法规更加符合群众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修订后的《汕头市立法条例》,强化人大对法规立项、起草、审议、决策的主导,坚持做好代表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深化立法调研,充分发挥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作用,邀请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推动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更加有效管用。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利益、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立法中妥善处理好“四个关系”,使法律规范成为增进人民福祉、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一是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通过立法,使政府在提供完善公共服务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推动责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审议修改过程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在提供老年人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方面的职责,细化了社会优待的各项措施,确立了向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使政府在养老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二是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力的关系。在涉及多部门共同调整法律关系时,正确处理好各部门公权力的关系。如在制定预防腐败条例中,明确了各个不同的职能部门在履行预防腐败工作中的职责,注重各部门职能的联合发挥,形成工作合力,着力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和水平。三是正确处理权利与权利的关系。在立法中统筹兼顾不同社会群体等私权利的利益诉求。如在制定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中,涉及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及乘客多方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常委会注重统筹兼顾多方利益,做到既严格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的经营和管理行为,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的同时,又兼顾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四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确划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在立法中注重严格规范政府不当干预和监管不到位问题,着力解决市场准入限制过多,市场不正当竞争,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推动高效廉洁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与此同时,市人大常委会以系列活动为载体,坚持不懈开展法规宣传,成为汕头立法工作的一大特色和品牌。

  本版撰文/摄影  本报记者 周敏

编辑:陈齐薇 发表日期:2020年10月29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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