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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失业保险按我市同时期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本报讯  (记者陈文惠)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发布《关于公布2018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2017年汕头市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32元。按照《关于公布2017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2018社会保险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通知》指出,2018社会保险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有所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为20004元。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为2839元;失业保险按我市同时期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以职工工资作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的,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为缴费工资。职工工资的构成,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发表日期:2018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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