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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购房入户将实现“零门槛”

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征求进一步开放购房入户政策公众意见的公告》

  本报讯  (记者林子海、林鹏)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市公安局近日发布《关于征求进一步开放购房入户政策公众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在今年7月1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汕头市户籍制度改革,促进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吸引和留住人才,逐步实现城乡人口一体化管理,市公安局提请市政府调整购房入户政策,将原“购买新建商品房”和“购买二手房”两项入户规定合并为“购房入户”一项,不再设置“合法稳定就业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等入户附加条件,取消“已婚子女只限一人”限制,实现我市购房入户“零门槛”。

  为此,需对《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汕府[2017]5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进行修改,将《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汕府[2017]55号)第九条:“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汕府[2017]55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已婚子女限一人、下同)、父母;(二)承租住房、合法稳定就业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三年且连续三年签注《广东省居住证》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三)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承租住房外,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修改为:“第九条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在我市购买合法自有产权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二)承租登记备案的住房、合法稳定就业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三年且连续三年签注《广东省居住证》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迁入我市。”

  公安部门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9年7月1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信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88号汕头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六大队,邮政:515041,信函注明“《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购房入户意见”。电子邮箱:stsgajhzkmsg@163.com。2、联系电话:88964269。

编辑:李昂 发表日期:2019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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