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蔡晓丹)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到,为规范外地出租车在我市范围内的营运秩序,同时与客运班车、公共汽车形成接驳,方便市民乘坐出行,我市撤销潮汕路大学路交界处出租汽车回程载客点,调整在岐山汽车客运站、莲塘公交首末站各设立一个外地出租汽车回程载客点。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规定:“非特区出租汽车不得提供起点、终点均在特区范围内的营运服务,需在特区范围内运载回程乘客的,应当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点载客,空车返程行驶或者在道路停靠时,应当显示‘暂停营运’标志,夜间应当熄灭标志灯。”非特区出租汽车若违反上述规定,提供起点、终点均在特区内的营运服务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罚款;未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点载客的,以及空车返程行驶或者在道路停靠时,未显示“暂停营运”标志或者夜间没有熄灭标志灯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