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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标示转基因属性尊重消费者知情权

  □徐建辉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公告称,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虽然现在人们对于包括食用油在内的各种转基因食品不再是“谈转色变”,认定其是“有百害而无一利”,但是也不能否认时至今日社会对于转基因食品利害的争论仍未完全停止,很多人对食用转基因食品的后果仍然心存疑虑。在这种情况下,此次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对食用油标签、标识和转基因成分标注等问题进行规范,要求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如实标注食用植物油的成分、说明以及品名要反映食用油的真实属性,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如制造原料系转基因产品,就应显著标注“转基因”字样,而若系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则应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的规定,统一标注成“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不能为了故意突出其中的某种成分而单独以这种成分命名。

  其次,是否具实标注食用油真实、具体成分及构成,并按照规定规范命名,也是商家诚信经营的体现。作为生产者,理应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更不能故意隐藏、弱化“非转基因”标识,否则,就构成了欺诈。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失信于市场和消费者,自己造的“苦油”自己喝。

  再则,食用油真实标注、准确起名,说明书既不夸大、也不隐瞒,更是对广大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尊重与保障。现在的食用油市场,各种商品琳琅满目,各式概念层出不穷,只要产品质量过关,合乎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也都无可厚非,反而增大了消费者的选择空间。但是产品标识和宣传一样必须诚信真实,该是什么油就是什么油,不能“挂羊头卖狗肉”,或是为了抬高身份而擅自虚标,欺骗消费者,损害他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譬如说,在当前食用油市场上,无论是转基因还是非转基因都可以正常销售,可前提是要诚实,而不是为了迎合市场和便于销售,明明是转基因油却有意隐去,原本市场上不存在转基因产品却非要将自己标注成“非转基因”。因为谁都知道,市场上同类食用油,非转基因产品的价格要比转基因产品高一大截。如果商家成功将转基因油与同类非转基因油混淆,明显会误导消费者,扩大自己的销售。而这种行为实质上也对同类非转基因油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可见,这次3部门联合出手将食用油标识问题理清和规范,对市场秩序、行业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都有利。

发表日期:2018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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